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会服务站是指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建立在企业、农村、社区、院校、基层科协等,以成果推广、科技攻关、标准制定、成果鉴定、技术培训和产学研联盟等为主要任务,辐射一定区域范围,并经市科协备案、监制授牌的科技服务平台。
第二章 建站标准
第三条 所有学会服务站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对外悬挂统一制作的学会服务站牌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有联系电话。
第四条 有固定的工作团队。
学会有专人负责站点的全面管理,制订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站点工作;有专职或兼职的站长1名,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各项任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或2名兼职工作人员。站长可由学会或依托单位派出;有不少于10人的学会专家组成的专家团,负责对站点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有规范的站点管理制度。
签订学会与依托单位合作共建站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
建立站点目标责任制。采取站长负责制,全面负责站点的管理和运行,负责站点各项任务、经济和社会责任等。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人员及其任务、责任等。
建立站点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制定工作台帐制度、热线工作制度、专家团队管理制度、项目流程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需求,以服务效益为目标,积极开拓科技服务项目。
第七条 有一定的日常管理经费,能保证学会服务站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经常性的服务收入。
第三章 站点设立及管理
第八条 站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学会是其站点的主管单位,负责站点的设立、管理和运行;市科协负责对站点进行宏观指导、监管和市级学会备案;各区(市、县)科协负责本级学会的备案和具体指导。
第九条 站点设立实行申报、审核、备案、挂牌。
申报。市级站点的设立须向市科协申报,报送《学会服务站备案表》、服务站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一式2份;
审核。市科协学会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准,并给予编号登记;
备案。站点核准后,该站点备案表加盖市科协公章后与相关材料发送站点所在区(市、县)科协;
挂牌。站点牌匾统一格式和样式,保证站点名称的唯一性和形象的一致性。一般为学会的名称+(依托单位标准化简称或所在地名称)+服务站,如市医学会(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服务站、市化学学会(观山湖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服务站。
由核准站点的科协统一制作牌匾并挂牌。
第十条 站点每年4月前向核准及备案单位报送当年的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各级科协和学会要把学会服务站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市科协每年对学会服务站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市科协对站点拨付3—5万元工作启动经费,并以项目申报方式给予站点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学会服务站日常管理经费一般由签订合作协议的依托单位和站点开展有偿服务项目所得提供。
第十四条 站点组织专家为基层单位开展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项目申报、专利申请等科技服务项目,按照有偿服务原则,获取相应的报酬和经费支持,创造服务收入。学会派出专家的劳务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原则上由被服务单位提供。
第十五条 站点组织专家为基层单位进行人才培训、技术推广、科普宣传等无偿服务时,学会派出专家的劳务费、食宿费等,可以以“重点学术活动项目”等方式向市科协申请。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市科协会同备案单位每两年对学会服务站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采取“材料审查、实地考量、座谈了解和会议评估”等方式进行。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为优秀的,其挂牌学会将作为市级“综合示范学会”进行通报,同时优先获得市科协 “重点学术活动项目”等支持;评估为合格的,保留其站点称号;评估为基本合格的,市科协给予站点1年(从公布评估结果之日起)整改期限,整改期内经备案单位复查仍达不到合格的,将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备案单位对站点予以摘牌。
创建学会服务站的优秀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学会领导重视,有建站的总体思路和整体规划;(二)积极联合市科协做好建站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合作共建、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三)建立健全站点管理制度,保证各站点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序;(四)有一定的建站数量,组织各站点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学会服务站优秀站点的基本条件:
(一)学会领导重视,服务站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并且认真负责;(二)有较健全的站点管理制度,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序;(三)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四)有创新的工作思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撤销和退出机制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提交备案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不接受市科协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学会服务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退出处理,学会服务站牌匾应送回市科协:
(一)依托单位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征得学会的同意后,由学会向核准单位申请退出的;
(二)学会与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动向核准单位提出退出申请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科协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协学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