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2-02 09:25  来源:贵阳市科协 学会部  字体:【

关于印发《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科协通字 〔2018〕23号

各有关单位:


《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由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5月14日

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贵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加强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贵阳市科协")的组织建设,积极发挥科协组织在社会组织建设中的枢纽型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科协发学字〔2017〕4号)、《贵阳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在贵阳地区开展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按照中国科协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科协、高校科协。


(三)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等活动,并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四)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每年有一定的固定收入能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


(五)有党员的社会团体应健全党的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二、入会程序


(一)贵阳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或经贵阳市科协批准成立的企业科协、高校科协,是贵阳市科协的当然团体会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有加入贵阳市科协的意愿,科技类社会组织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企业科协、高校科协经该科协委员会讨论通过,可向贵阳市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三)申请加入贵阳市科协,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贵阳市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


2. 科技类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企业科协、高校科协委员会的决议或纪要;其他科技机构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


3. 科技类社会组织,企业科协、高校科协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


4. 科技类社会组织还需补充以下材料:经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批准成立该社会组织的批件(复印件);理事会成员备案表;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贵阳市科协学会部受理团体会员入会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五)经批准接纳的团体会员,由贵阳市科协正式行文批复。


(六)成为贵阳市科协团体会员后,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不变,企业科协、高校科协的隶属关系不变。


三、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贵阳市科协代表大会,列席贵阳市科协有关会议;


2.参加贵阳市科协组织的活动;


3.获得贵阳市科协的有关资料及其他服务;


4.获得贵阳市科协业务活动资助;


5.对贵阳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二)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接受贵阳市科协的领导;


3.执行贵阳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4.承担贵阳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5.向贵阳市科协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四、退出和解除


团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贵阳市科协并解除其团体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有退出贵阳市科协的意愿,科技类社会组织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企业科协、高校科协经该委员会表决通过,向贵阳市科协提出申请,经贵阳市科协批准后退出;


(二)不能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贵阳市科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劝其退出并行文生效;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贵阳市科协强制其退出;


(四)科技类社会组织不按要求参加民政部门年检,且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贵阳市科协解除其团体会员资格。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贵阳市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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