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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事业科协组织建设及重点活动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8 10:51  来源:自拟  字体:【


各区(市、县)科协、企事业科协:

为进一步加强企事业科协组织建设,更好地动员和组织广大企事业科技工作者立足新发展阶段,为企事业技术进步和科技经济融合发展服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企事业科协工作实际,制定《贵阳市企事业科协组织建设及重点活动资助办法》,经市科协2022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贵阳市企事业科协组织建设及重点活动资助办法》,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3月24日

贵阳市企事业科协组织建设及

重点活动资助办法

 

为有效扩大科协对企事业和企事业科技工作者的组织覆盖和服务覆盖,支持和鼓励企事业科协充分发挥“四服务”职能,以推动科技自立自强、成为创新主体为主线,以团结引领企事业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调动企事业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激发从业人员创造活力为重点,更好地动员和组织企事业科技工作者立足新发展阶段,为企事业技术进步和科技经济融合发展服务,按照《中国科协组织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及市委办印发的《贵阳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企事业科协,含企业科协、产业园区科协、高校科协、学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等,其所在单位均可作为申报单位。

二、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组织建设类

新成立企事业科协组织,一次性给予工作运转补助经费1~2万元,企事业科协会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

(二)活动项目类

对企事业科协举办科技交流会议、技术讲座培训、创新竞赛、科技沙龙、社团活动,组织科技工作者围绕科技创新开展建言献策、参观考察学习等重点活动,给予资助。

1.科技社团活动。按不超过经费实际投入额的80%给予资助,单项科技社团活动资助不超过1万元。

2.区域性活动(申报单位主办或承办,主要由本地区本行业人员组织开展)按不超过经费实际投入额的80%给予补助,其中活动规模30人以内资助金额不超过0.8万元,30—50人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50—100人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100—150人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150—200人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3.全国性活动申报单位承办协办,有5个及以上省内外科技人员或知名专家参与按不超过经费实际投入额的80%给予补助,其中活动规模30人以内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30—50人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50—100人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100—150人资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150—200人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4.国际性活动申报单位承办协办,有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科技人员参加有诺贝尔获得者或国际知名院士专家参与的,其参与国家或地区不作数量限制按不超过经费实际投入额的80%给予补助,资助金额10万元以上。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支持本年度企事业科协组织对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突出、成效明显的活动。

(二)择优支持。选择具有创新性、可行性、保障有力、效益好的活动予以支持。

(三)公开公正。公开征集,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择优资助,并予以公示。保证评审与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追踪问效。通过规范申报、评审、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科协工作

1.主要领导或分管企事业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担任科协主席;

2.将科协推动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纳入企事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督查指导;

3.入驻中国科协“科创中国”融通平台,开展成果发布、技术(技术、服务、人才)发布,上传活动资讯。

(二)科协积极组织开展服务企事业科技创新相关活动

1.参与组织开展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引进、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活动;

2.组织开展科技咨询和科学论证活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技术交流、社团活动等;

4.组织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5.组织人才交流和人才培养活动;

6.参与组织“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三)保障条件充分

1.政策保障,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协加强科技服务职能相关政策中;

2.制度保障,有相应的企事业科协管理制度、科技人才选拔、表彰制度;

3.组织和人员保障,有专门负责服务企业科技创新的人员配置和工作队伍;

4.资金保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引导资金。

第五条  有关事项

(一)企事业单位(科协)如实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二)申报内容不得与已获得市科协其它支持的内容重复。

(三)获批后应严格按照目标和计划执行,不得无故中止或撤销。除事先商定外,应于当年完成。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应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中止或撤销,并退还全部项目经费。

(四)经费以专项资金方式拨付给企事业科协所在单位,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与活动内容相关的专家授课费、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资料费等,不得用于与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各企事业单位科协应按要求上报活动执行进度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告。

(六)市科协负责对活动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有提供虚假资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任务目标没有完成、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如有未完成预定任务,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取消后续1-3年的申报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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