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协重点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6-09-19 09:39  来源: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科普项目管理,有序、有效地组织实施贵阳市科协重点科普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贵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主要由市财政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安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条 申请对象: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基层科协、企事业单位、学(协、研究)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及青少年科技教育特色学校、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教育基地等,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申请项目应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面向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社区居民等重点人群,开展的科普活动、科普宣传教育、科普设施建设、科普研究创作等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示范性的科普工作。

  第四条 申请办法:各申请项目的单位须根据《贵阳市科协重点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填写《贵阳市科协重点科普工作资助项目申报表》(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电子文本,经签字盖章后报送市科协科普部。

  第五条 凡填写《申报表》不符合要求的、未提交《申报表》电子文本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凡尚未完成资助项目的单位,一般不受理新报项目。

第二章评审与批准

  第七条 市科协科普部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专家评议,科普部根据评议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排序,并提交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立项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八条:经审定立项的科普项目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第三章经费资助

  第九条 对批准立项的科普项目,市科协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重大或重点创新项目,由市科协协商委托开展或合作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准项目资助的单位在接到正式通知30天内到市科协科普部签订《贵阳市科协重点科普资助项目协议书》,无故不到,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市科协按审定通过的立项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一般项目在协议书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下拨资助经费;重大或重点创新项目,由市科协协商委托开展或合作项目在协议书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按资助经费的70%下拨,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下拨剩余30%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科普项目资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接收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

第四章实施与检查

  第十三条 市科协科普部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市科协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账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计划支出,按规定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违规行为,市科协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项目资格的处理,今后不再接受该单位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须认真撰写《贵阳市科协重点科普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成果和《总结报告》送交市科协科普部,市科协科普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九条 市科协科普部依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使用的资助经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向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凡在项目实施中有违规行为、项目未达到计划目标的单位,市科协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一条每年1130日为审查验收截止时间。经批准立项的科普项目须按其申报计划严格执行。跨年度科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本年度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安排。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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