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学(协、研究)会、企(事)业科协、科普教育基地、区(市、县)科协: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科普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重点科普项目有效实施,市科协根据《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贵阳贵安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方案(2021-2025年)》和《市科协财务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重点科普资助项目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对2020年制定的《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重点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
新制定的《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重点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7月29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重点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8月1日
附件:
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重点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经2022年7月29日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科普项目管理,有序、有效地组织实施贵阳市科协重点科普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重点科普项目有效实施,根据《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贵阳贵安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方案(2021-2025年)》和《市科协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主要由市财政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安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条 申请对象:贵阳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基层科协、企事业单位、学(协、研究)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及青少年科技教育特色学校、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教育基地等,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申请项目应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面向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重点人群,开展的科普活动、科普宣传教育、科普设施建设、科普研究创作、科普信息化建设等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示范性的科普工作。
第四条 申请办法
项目申报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填写《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重点科普工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电子文本,经单位签字盖章后报所在区(市、县)科协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南明区含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观山湖区含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云区含贵阳综合保税区、花溪区含贵安新区和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凡《申报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未提交《申报表》电子文本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尚未按资助协议完成上年度项目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辖区年度安排项目实施进度总体缓慢、效果不好、监督不力的区(市、县),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总额不得高于上一年度。
第二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六条 评审
(一)预审 市科协组织由分管科普工作领导任组长的项目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科普部及财务室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年度各区(市、县)推荐申报项目的实施单位资格和往年承担市科协项目完成绩效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实施内容和方向、资金需求、完成时限等合规性情况进行初审把关,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拟资助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二)专家评审 贵阳市科协在市级科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人员不少于3人,由专家自行商议推荐评审专家组组长1名。每名参评专家对通过初审的拟资助项目进行独立审核并提出个人专业性评审意见。各位专家独立评审结束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负责汇总每位专家意见,牵头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告。
(三)审定 贵阳市科协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告,对年度拟资助项目提交主席办公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并对项目资助经费数额进行审查和认定。
(四)公示 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科普项目,在贵阳市科协门户网站公示5天。
(五)批准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拟资助项目,报市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准。
第三章 经费与管理
第七条 对正式批准的资助项目,市科协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资金申请手续,划拨资助资金,启动项目实施和跟踪监督管理程序。
第八条 资助资金额度
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重大或重点创新项目,由市科协协商委托开展或合作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第九条 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活动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培训资料、伙食等费用;展览活动费是指举办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场地和设备租赁、搭建、运输、宣传和劳务等费用。
(二)科普资源经费。包括图书资料费、影视编创制作费、科普信息化建设费等。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纸质及数字化材料发生的费用;影视编创制作费是指科普电影、电视节目、微视频、动漫、舞台剧(表演秀)等编创与制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租赁、服装道具制作与租赁、搭建、运输、宣传和劳务等费用。科普信息化建设费是指传播内容制作、应用推广、传播渠道整合和劳务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的、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经费下拨
项目实施单位与市科协签订协议书签订后,市科协直接将项目资金一次性全额下拨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下拨情况书面告知各区(市、县)科协。
第十一条 科普项目资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接收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市科协科普部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各区(市、县)科协应对本辖区推荐申报项目履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定期跟踪反馈项目实施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科协报告,协商解决。资金额度10万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推荐区(市、县)科协负责组织验收,市科协组织抽查;资金额度10万以的项目,由市科协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所在区(市、县)科协和市科协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账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计划支出,按规定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市科协不定期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违规行为,市科协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项目资格的处理,今后不再接受该单位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对照项目资助协议书相关内容条款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所在区(市、县)科协审核。各区(市、县)科协汇总年度资助项目绩效自评后形成书面综合性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科协。市科协根据自评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科协科普部每年12底前,对本年度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使用的资助经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向市科协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凡在项目实施中有违规行为、项目未达到计划目标的单位,市科协将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且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每年11月30日为审查验收截止时间。经批准立项的科普项目须按其申报计划严格执行。跨年度科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本年度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安排。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中央、省级科普项目下拨资金,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管理监督、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要求和程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行,原《贵阳市科协重点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